员工跳槽到竞争对手公司,前公司索赔40万?
2024-12-27 来源:澎湃新闻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商业秘密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来保护自身利益,避免人才流失。竞业限制究竟是什么?违反竞业限制又会有什么后果呢?

近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陈某入职A公司担任电气工程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2020年,A公司和陈某签订一份《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陈某与A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二十四个月内,不得直接或间接进行与A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任何业务,并且离职后二年内不得从事与A公司有关的车辆设计、制造技术和销售工作。协议还约定了A公司需向陈某支付保密和竞业限制津贴,若陈某违反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应一次性向A公司支付不少于40万元的违约金。

2024年2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陈某离职后,A公司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按月向陈某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

2024年4月,A公司发现,陈某在解除合同后不久便入职B汽车公司,遂要求陈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40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作为A公司电气总师,属于高级技术人员,能够掌握公司相关专利信息,属于负有保密义务及履行竞业限制的人员,其与A公司签订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在离职后应按协议约定履行。

经庭审查明,其新入职的B公司与原A公司同属汽车行业,在公司经营范围、经营业务以及招投标项目上存在部分重合,具有竞争关系。陈某入职竞对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可能导致原公司知识产权、商业秘密遭受泄露风险,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明显加重了劳动者的负担,显失公平。

最终,法院综合公司已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岗位性质、薪资待遇、违约情节等因素,酌定陈某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并判决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竞业限制是什么?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或者特定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一定的期限内,不得生产、经营或为他人生产、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和业务,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

由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内不得从事自己擅长的专业或工作,其经济收入和生活质量将会有所降低。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合理的补偿,以弥补劳动者竞业限制期内的损失。

二、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怎么办?

在约定有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补偿,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争议程序处理;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立法目的仅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非限制普通劳动者的自由择业的权利。为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内容,对于合同条款不理解或者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明确或解释。其次,竞业限制的具体内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在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审查用人单位约定的限制范围、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以及违约金的数额是否合理。最后,一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要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在再就业过程中,严格遵守竞业限制约定,不要心存侥幸心理。

而用人单位也应该合理评估劳动者是否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避免随意扩大竞业限制适用范围,侵害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益。对于违约金的约定,应当注意利益均衡及公平原则,可以根据行业性质、薪资待遇等因素协商确定。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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