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莫让擅自使用地理标志的龙舌兰酒流入“市场”
2024-12-27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线索移送,反映某网店销售的龙舌兰酒产地标称保加利亚涉嫌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接到线索移送后,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相关证据材料,随后展开调查询问。

经查,当事人与某酒业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采购合同,共采购涉案产品(品名:某龙舌兰酒,规格:700ml/瓶)120瓶,购进价格单价36元(人民币,下同)/瓶,合计4320元。后在其网店销售,共销售72瓶,销售时标价49元/瓶,实际售价46元/瓶。上述产品产地为保加利亚。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龙舌兰酒(特其拉){Tequila}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14年第116号),龙舌兰酒的产地范围为墨西哥合众国。经查实,当事人于案发后主动整改了上述违法行为,货值金额5664元,违法所得720元,剩余库存产品48瓶。

另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过程中,未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销售产地为保加利亚龙舌兰酒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了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食品经营企业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832元整;没收违法所得720元整;没收库存涉案产品某龙舌兰酒,规格:700ml/瓶,48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富丽琳)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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